发生交通事故后江山一男子不立即报警不救护伤员 而是选择逃逸……
江山交警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勘查,通过进一步调查,立即锁定肇事司机王某某(男,32岁,江山市贺村镇人)。2020年12月1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江山交警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王某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江山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1500元,记12分的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而且,交通肇事逃逸保险不予理赔
蜀黍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请广大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及时报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不要心存侥幸,避免铸成大错。来源:江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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